纠纷原因
利用消费者的惯性认同思维
律师胡浩认为,留学侵权案的发生一般是利用家长对知名学府的惯性认同思维。通常,消费者认为只要挂着名校的牌子就肯定是该名校举办的,而且由于一些中介所租赁的办公场所、培训场地系在名校内部,使得部分家长误认为该留学中介机构系学校的下属单位、二级单位等。另外,消费者签订留学合同前,未花时间和精力把合同的所有条款研究清楚明白,轻信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出现问题时在合同上找不到相应解决的依据,这也往往引起留学纠纷。
对此,胡律师提醒消费者:“以知名学府的名义对外招生的,要切实调查、核实该学校是否实际授权该机构对外进行招生,否则学校仅作为场地出租人,在中介服务合同中无需承担实际义务。签订合同时在关键部分要逐句推敲,避免产生歧义,如果有“未尽事宜”,一定要签订补充协议。不要等出了纠纷、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想起律师,因为到那时候,有些协议很可能已经使受害者处在不利的境地,律师只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所受的损害。提前找律师看合同则能对消费者的保护有未雨绸缪之力,使出国者避免走弯路。”
专家支招
如何避免落入留学“陷阱”
●支招一:拒绝“黑中介”和“办私单”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桑澎指出,出国留学可以通过合法机构来办理,也可以通过个人努力自行办理。但是千万不要通过不具有留学服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办理。在留学投诉中,有很多热点投诉都是针对不法中介的。其次,办理留学服务一定要与办理机构签订留学服务合同,缴费后一定索要发票。千万不要贪图小利,通过留学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办私单”。如果贪图便宜,通过非法中介办理留学,所签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日后出现纠纷时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
另外,在咨询之前一定要先看机构的营业执照,看其登记的办公地点与实际是否一致。合法机构的名单可以通过教育部的网站查询。此外还可以在机构的经营场所直接查看是否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等等。
●支招二:签署合同要写明相关事宜,防止避重就轻
专家提醒,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载明申请学校的名称和入学的时间。申请的大学如有分校,一定要明确写明分校的名称,任何口头承诺都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胡浩表示,消费者应重视审阅与留学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其口头承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中往往表现为“提供咨询”、“给予指导意见”、“在合同相对方雅思测试成绩达到某标准后帮助申请国外院校”——这些避重就轻的话语,无法实际落实中介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在签订类似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中介机构所承诺的事项逐一核对。
●支招三:对合作办学项目要谨慎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桑澎提醒广大消费者,千万不要轻信所谓名校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即使经过教育部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也必须通过高考正式录取后才有保证。所以,未经高考录取的任何计划外学生都可能遇到巨大的陷阱。在教育部的网站上可以查到经过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单。
●支招四:切勿违规操作
通常,虚假资信证明是引起消费者与中介纠纷的重要原因。有些家庭因经济实力不足,还有的学生因学历或成绩不够,不惜造假以达到留学的目的,但侥幸过关者寥寥,而且还可能给学生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有的国家会因学生在“品质”问题上留有不良记录而永远为其拒发签证。有的违法行为可能由消费者和中介机构一同完成,但合同上无法注明这一内容,因此导致的纠纷可能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由此更加重了消费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