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1、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招生工作的文件、教育部教学函(2001)4号文件“关于北京大学招生工作的批复”、“北京大学招生章程”的规定和医学类专业的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保证生源质量,尊重考生志愿,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2008年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3、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学校招生政策,依据医学部招生规定和条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根据国家政策,医学部招收港、澳、台、侨联考生和插班生,招收留学生,招收保送生,根据需要招收艺术特长生。
5、根据教育部“自主招生”的有关规定,医学部2008年继续在北京市部分重点中学招收“自主招生录取”改革试点的优秀考生。
6、根据教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要求,在部分省区招收国防定向生(具体见该年度招生简章)。
7、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 机 构
1、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部务办公会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招生工作的决策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医学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学部纪委书记、医学部教育处处长和招生办公室主任。
2、医学部招生办公室是医学部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医学部的本专科生的招生工作,其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招生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招生规划;
(2)制定招生计划;
(3)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选派、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4)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报到工作;
(6)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3、医学部纪委、监察部门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
三、 医学部各专业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1、在北京大学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医学类考生报考的特点,医学类各专业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单独录取。
2、医学部只招收理科学生,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3、医学部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可调剂第二志愿填报医学部的考生,分数级差原则上20分以上。第二志愿填报北京大学医学部的考生须服从医学部的专业安排。
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医学部体检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符合医学部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录取依据:分数原则、志愿原则、德智体综合原则。录取顺序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同一志愿者录取高分考生,同分数者录取先志愿考生。依据报考次序的不同,各专业间设一定的分数级差。对于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给予考生的各种加分,医学部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但在录取时均按实际考分排队,加分仅在考分相同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提档后如出现考分相同者,将先后根据语文、英语、化学或理科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5、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英语在本科一批录取;应用药学、医学实验学在本科二批录取;国防定向生在提前批录取。
6、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英语、药学专业原则上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护理学本、专科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志愿者。口腔医学只招收右利考生。
7、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要求,2008年北京大学医学部在陕西、宁夏、甘肃共招收10名国防定向生,国防定向生只招应届高中毕业男生。
8、鉴于医学部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国家高考体检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考生如有以下情况建议不要报考医学部:
(1) 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澳抗)阳性者;
(2) 任何一眼矫正视力<4.8,单只镜片矫正度数≥600度,双眼矫正度数相差≥200度;
(3) 色盲、色弱;
(4) 影响专业学习的各种身体畸形。(详见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体检要求)
在考生高考档案中应有当地医院出示的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相应处理,不适合学习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户籍所在地。
9、医学部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按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调整专业。
10、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毕业考试合格和/或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由北京大学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大学授予学位证书。
11、北京大学医学部学费:本科生6000元/学年,长学制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专科7000元/学年,口腔医学专业的学生进入专业课学习后,需缴纳1000元/学年的实习材料费。
12、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13、本细则经北京大学医学部部务办公会通过并报北京大学备案,自公布后实施,由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
联系方式: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
邮编:100083
电话:010-82802223,010- 82802191
传真:010-82802223
2008年3月
附:对江苏省考生的具体要求
江苏省考生在体检符合北京大学医学部要求的前提下,选测科目为物理、另一选测科目要求为化学,等级要求AA。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先分数(不含照顾分)后等级。如出现考分相同者,将先后根据语文、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