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石家庄经济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和教育部及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校代码:10077)。
石家庄经济学院源于1953年成立的宣化地质学校,隶属于国土资源部,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中央直属院校之一。1971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河北地质学院,1985年迁至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1996年更名为石家庄经济学院。2000年,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转变为中央与河北省共建,以河北省管理为主。学校现为一所容有经、管、工、法、文、理六大学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具备培养硕士、学士的教育体系。
第二条 校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36号,邮编:050031。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石家庄经济学院。
经我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将授予石家庄经济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项目及计划
第六条 招生项目:田径、足球和攀岩。
第七条 招生计划:28人,其中30%以内的计划录取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20%以内的计划录取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家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
第三章 选拔范围及测试标准
第八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范围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九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专项测试。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
第十一条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第十二条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历,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第十三条 凡以上同等学历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或成绩单,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后方可报考。
第五章 选拔程序及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 我校根据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测试的基础上,对符合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
第十五条 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在我校校园网公示,并报省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且第一志愿填报我校。
第十七条 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我校报各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录取审批。
第十八条 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学校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
第十九 经本人申请并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家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可参加学校对其进行的文化课单独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考核标准根据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
第六章 收费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3500元/人•年(其中艺术设计专业6100元/人•年);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有800和500元/人•年两种。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招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校纪检委、学生处、教务处、体育教学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做到“六公开”及“六不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纪检监察电话:0311-87208013)。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将测试结果合格的考生名单和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石家庄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考生可根据各省各批次录取时间及时上网查询。网址:www2.sjzue.edu.cn/sjyzs,咨询电话:0311-87208239。
第二十三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是我校全国统一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程未涉及部分执行和遵守《石家庄经济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石家庄经济学院体育教学部和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石家庄经济学院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