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民事同居契约(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简称Pacs)的解除程序将简化,只需到缔结契约的大事法院做一个简单声明即可。
1999年通过的民事同居契约(Pacs)受到了不能或不愿结婚的同性或异性恋人欢迎,PACS制度介于隆重宣告的婚姻和合伙人之间缔结的同居合同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起草一个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PACS契约,但最后又可以基于各方决定而解除。即使目前只有8%的合同缔结者已经决定解除契约,但解除的过程并不如想象中那么简单。
即使一个Pacs契约的建立只需不太复杂的法律手续,大家也不能忘记这个契约也涉及到一些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一个Pacs契约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而实效:双方共同决定解除;单方意愿解除;结婚;因一方过世或一方遭受监护。
双方或单方决定下解除契约
如果双方共同的分手决定不拘于形式,我们也同样可以单方解除契约而无需任何特别的证明文件。
在单方提出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法庭执达员的途径通知对方,并交予存有契约记录的大事法庭书记处一份相关信息证明的复印件。
在执达员把解除契约决定的通知送交给另一方的三个月以后,合同将正式终止。
结婚
如果契约双方决定结婚,也必须要到大事法院书记处登记;但是,如果契约一方将与其他人结婚,则他(她)必须通过执达员途径事先告知契约另一方,同时要递交一份相关信息证明的复印件给大事法院书记处。Pacs契约将在结婚之日起即解除。
一方受监护
如果契约双方中的一人将遭受监护,监护人则在家庭决议的允许下有权决定终止被监护人的Pacs契约;如果被监护的契约一方自己决定终止契约,他也可以通过执达员的途径通知监护人他的这项决定。
一方亡故
一旦契约一方突然亡故,健在的另一方必须把其死亡证明通过带回执的挂号信的形式递交给记录Pacs契约的大事法院书记处,契约的解除从一方亡故的日子算起。(上,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