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 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运城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运城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运城学院 (学校代码:1012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办学性质:公办。学习形式:全日制。学校校址:运城市复旦西街1155号(政法系、教育与心理系、国际教育学院:运城市河东东街333号)。学校网址:http://www.ycu.edu.cn 。联系电话:0359-2090807 、0359-2090661、0359-2090662。邮政编码:0440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运城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运城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运城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运城学院执行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 取
第八条 运城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所有招生专业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条 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对于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无法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其他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原则为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即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的考生根据计划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文科要求语文、外语成绩;理科要求数学、外语成绩)。报考汉语言文学专业考生录取时对语文单科成绩有要求;报考英语和日语专业考生录取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报考财务管理、金融工程和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考生录取时对数学单科有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调剂原则采用分数优先。按照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全部填报师范专业者,只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专业志愿全部填报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专业志愿中既填报了师范专业又填报了非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录取:山西省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山西省外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课从高到低录取。
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录取:进档考生器乐专业优先录取,声乐专业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舞蹈学专业录取: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报考我院酒店管理专业,男性身高不低于170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酒店管理专业新生录取后要进行面试,不合格者转入专科其他专业,如果不同意转入其他专业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第五章 学历 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运城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运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运城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运城学院学位证书。运城学院师范分院的毕业生,颁发运城学院毕业证书,并注明“运城学院师范分院”。我院与日本青森中央学院大学开展的合作办学专业为:经济管理(经营法学方向),专科层次,毕业后颁发运城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录取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综合素质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以及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运城学院负责解释。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3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