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0年学院招生工作,保障学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集宁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学院,国标代码为11427,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大街59号(邮政编码:012000),有南、北两个校区(位于集宁区工农大街东、西两侧,相距
一公里)。第三条 学院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管理。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与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纪检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本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办公室作为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招生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院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2010年面向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北、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黑龙江、江西、湖南等全国11个自治区、省招生。
第十条 学院招生的专业有:
(一)本科: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体育教育、美术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语)等12个;
(二)专科(高职):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生物教育、历史教育、地理教育、音乐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含蒙授)、城镇规划、法律文秘、商务英语、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应用技术、汽车运用技术、数控技术、图形图像制作、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供用电技术、园艺技术、音乐表演、电脑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等25个。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学院招委会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按各省、自治区投档规则,确定下列阅档、录取规则:
(一)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本院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二)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阅档、录取;
(三)报考音乐类专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音乐类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我院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或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美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统考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统考成绩乘60%与文化课成绩乘40%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英语类本、专科专业要求考生加试口试,成绩达到及格;
(七)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八)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专业志愿清”规则。
第十三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数控技术、图形图像制作、汽车运用技术、数控技术、电脑艺术设计等专业由于专业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是:
(一) 本、专科师范类:3500元/年(汉授),2800元/年(蒙授);
(二) 普通高职类(含学前教育专业):5000元/年;
(三) 艺术类:专科6000元/年,本科7000元/年;
(四) 体育类:6000元/年。
第十五条 学院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学生数的3‰;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占学生数的3%;
(三) 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占学生数的28%;
(四) 大学生成才计划奖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少数民族本科生);
(五) 学院专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占学生数的8%;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700元,占学生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占学生数的72%。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学历证书制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教育部监制、自治区教育厅印制、集宁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信息咨询方式:
(一)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jntc.nm.cn;
(二)Ε-mail:[email protected];
(三)咨询电话:0474-4875613(兼传真),4875611, 4875612, 4875614,8271499,8271599,8271699;
(四)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大街59号;
(五)邮 编:0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