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自然情况
1、校名:辽宁财贸学院,英文译名:Liaoning Finance and Trade College;
2、办学地址:辽宁省兴城市高教园区,邮政编码:125105;
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制为四年的招生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
6、办学形式:全日制
7、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36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9.13万平方米,专任教师321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89人,教学仪器设备值2459万元,图书62万册。
第二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有语种限制的招生专业:日语专业英语、日语兼招。
第四条 除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会计学(审计师方向)、经济学、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艺术设计、表演(主持人方向)、表演(社会文体工作方向)为文理兼招外,其余专业均只招收文科考生。
第五条 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第六条 专业设置
专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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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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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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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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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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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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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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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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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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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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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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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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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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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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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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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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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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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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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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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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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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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审计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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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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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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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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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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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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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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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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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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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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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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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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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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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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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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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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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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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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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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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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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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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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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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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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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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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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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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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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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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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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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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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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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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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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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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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商务英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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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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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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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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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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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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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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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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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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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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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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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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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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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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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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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主持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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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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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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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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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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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社会文体工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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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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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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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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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除日语专业外,各专业高考应试外语语种不限,日语专业高考应试外语语种为日语、英语。
第九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20%。
第十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下列办法予以录取:
1、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2、对于进档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总分相同的情况下,英语专业依次按照考生外语、语文、数学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会计学(审计师方向)、经济学、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依次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其他专业依次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以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辽宁省考生必须参加辽宁省2010年统一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辽宁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生培养为1+4模式,预科阶段为期一年,录取时不分专业,学习地点按教育部规定执行。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可转入我院进行本科阶段学习,同时考生要根据本人的学习成绩和个人志愿在相应专业中选择。本科阶段学制为4年。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已录取考生的文化课和体检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财贸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辽宁财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辽宁财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
咨询电话:0429-5418666、5418555
传真:0429-5418000
学院网站:http://www.lncmxy.com
E-mail : [email protected]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就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方向)收费标准
1、会计学 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1、会计学 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2、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3、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4、会计学(审计师方向)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5、经济学 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6、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 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7、国际经济与贸易 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8、汉语言 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9、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 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10、英语 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11、英语(商务英语方向) 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12、日语 11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13、艺术设计 13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14、表演(主持人方向) 13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15、表演(社会文体工作方向) 13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根据校历规定按时到院报到。根据每学年开学财务处的通知,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注册,注册时必须出具缴费收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退学,学院按照《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价发 [2007]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自学生退(转)学当月的下月起,按学年学费标准按月计退学生学费、住宿费,另视其原因向学生补收学年学费标准的20%-30%,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的部分补偿。”进行退费,书费等其它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扣除后返还。
第二十四条 对于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类本科第一批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免收学费。(入学后凡有考试不及格者,<包括单科不及格者>,自下一学年起正常收取学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为准。
辽宁财贸学院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