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院名: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硅谷大街429号。目前有三个校区,即院部(长春市硅谷大街429号)、高新校区(长春市学苑街219号)、红旗校区(长春市工农大路869号)。
第三条 学院高职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和省内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管理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及保密制度,依法治招,自觉抵制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主动接受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招生规则
第九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至额满为止;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商务英语、旅游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联考合格证或其它院校的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口升学考生在省招生办确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七条 按照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就学需交纳学费、宿费、教材资料费等费用。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