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请居留及居住权的外国人在瑞士停留三个月期满前,需向其所在地的警察当局报告;申请移居及就业者,要在8天内,最晚于就职之前报告登记,有偿录用外国人者,必须立即向当地警察局申报;无偿接待外国人超过一个月,也有申报义务。
外国人在申请变更现有居留条件时,必须提交相关证件,联邦委员会决定哪些证件获得承认;外国人或其雇主有义务向当局提供被询问的真实情况。没有居住许可的外国人只有在获得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后才可就业。
居留许可可以是有条件的,并有其限期,一般情况下:
居留许可第一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
居住许可是无条件的准许,获准人必须事先提交被承认的、有效的原籍证件;
瑞士公民的外籍配偶有权要求颁发和延长居留许可;在连续居留五年后,有权要求颂发长期居住许可;
居留和居住许可只在颁发该许可的州内适用;迁移至其他州居留的外国人,必须在8天内向迁至州的警察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