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根据工程需要,双方可随时召开碰头会。
9.2本工程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如甲方要求增加或变更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9.2.1经双方协商,由甲方书面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9.2.2待乙方提交变更的设计施工图纸后,甲方须签字、盖章认可。
9.2.3增加或变更较大项目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双方商定,具体按补充协议执行。
9.3本工程未经双方验收确认,而甲方擅自提前使用样品,由此发生的质量、数量及其它问题,由甲方负责。
9.4因本合同中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9.5作为本合同书的附属文件,即工程报价清单、设计施工图样和展厅设计效果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