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将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在所属学院按大类培养,第一学年末根据“成绩优先、按志愿分流”原则在大类里选择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科大类和专业分流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天狮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天狮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国家及天津天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天狮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天津天狮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天津天狮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天狮学院有关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天狮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报考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联系电话:022—82113117 022—82136122
学院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
邮编: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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