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答:
(1)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2)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两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招标人不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Od修改招标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d(而不是lO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不应该仅从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案例14]答:
(1)不合法。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2)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下: 来源:www.examda.com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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