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
100、证券公司只能以书面方式,对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
101、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可以混合存管,但财务必须相互独立。( )
102、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应纳入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
103、同一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
104、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在客户委托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
105、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
106、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107、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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