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
89、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0、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
9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5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3人。( )
92、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
93、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94、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5、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
96、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
97、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不得超过2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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