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乙公司股份从2%迅速增加到11.63%。同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乙公司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经持有乙公司普通股11.63%的股份。甲公司一边公告,一边继续买进乙公司股份,当天收市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5%。7月1日,甲公司又买入乙公司5.35%的股份,成为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问:
甲公司存在哪些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说明理由。
案例1
2002年8月,新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获准发行公司债券。该公司制定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称,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10个月;年利率3%,利息支付方式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的用途是进行生物制药项目建设,包括建造新厂房、购买生物制药专利技术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该批公司债券由以雅克证券公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承销,承销协议中约定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在承销过程中,雅克证券公司通过新掌握的真实证据材料,发现新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披露的公司财务报表存在严重虚假记载,虚构2000年度和2001年度公司税后利润各3500万元人民币。
问题:
1、本案中的证券承销可否由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说明理由。(3分) 2、雅克证券公司在发现《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的虚假记载后,应当依法采取什么行动?(4分) 3、假如本案中不存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有虚假记载的情况,新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公司债券在日后有无上市交易的可能?说明理由。(3分)
1、1999年12月1日彭先祥在中南证券部开户,存入资金70万元,当日,经中南证券部的同意即开始透支购买股票,至最后一次交易时即2000年12月23日,彭先祥共透支717万元,该日彭先祥证券帐户上的股票为:华天酒店39.6万股、川金路2万股、陕解放23万股,当日该三支股票的收盘价分别是26.5元、10.82元、10.95元,共计价值13241580.10元。由于此前中南证券部多次要求彭先祥返还其透支金额即中南证券部所垫付的资金,均遭彭先祥拒绝,中南证券部于2000年2月23日将彭先祥帐户上的全部股票以市价强行平仓卖出,收回其透支金额717万元,彭先祥资金帐面仅余63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 彭先祥的透支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2) 中南证券部在多次要求彭先祥返还其透支金额均遭拒绝的情况下,可否处分彭先祥帐户上的股票?为什么?(2分) (3) 彭先祥以透支金额所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有效?是否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有关规定?为什么?(3分) (4) 事后,彭先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南证券部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中南证券部赔偿其损失。假若法院支持彭先祥的主张,请帮助法院设计一种可操作的赔偿金额计算办法。(3分)
1、1999年12月1日彭先祥在中南证券部开户,存入资金70万元,当日,经中南证券部的同意即开始透支购买股票,至最后一次交易时即2000年12月23日,彭先祥共透支717万元,该日彭先祥证券帐户上的股票为:华天酒店39.6万股、川金路2万股、陕解放23万股,当日该三支股票的收盘价分别是26.5元、10.82元、10.95元,共计价值13241580.10元。由于此前中南证券部多次要求彭先祥返还其透支金额即中南证券部所垫付的资金,均遭彭先祥拒绝,中南证券部于2000年2月23日将彭先祥帐户上的全部股票以市价强行平仓卖出,收回其透支金额717万元,彭先祥资金帐面仅余63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5) 彭先祥的透支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6) 中南证券部在多次要求彭先祥返还其透支金额均遭拒绝的情况下,可否处分彭先祥帐户上的股票?为什么?(2分) (7) 彭先祥以透支金额所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有效?是否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有关规定?为什么?(3分) (8) 事后,彭先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南证券部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中南证券部赔偿其损失。假若法院支持彭先祥的主张,请帮助法院设计一种可操作的赔偿金额计算办法。(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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