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
【案情】2010年4月16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某市商业广场B0710号、B0711号、B0712号房屋分别以135.7万元、92.8万元、207.9万元(三套合计436.4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总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且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原告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中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2011年3月25日,原告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年11月4日,原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上述三套房屋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18.8万元。同年12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之后,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