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保?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简称“社保”。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其特征是: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
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法律保证其强制实施的,参保人资格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障性是指当劳动者遇到年老、患病、负伤、残疾、生育、死亡和失业等风险时,在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时,以社会保险的方式给予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一定的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是政府和社会为公众服务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经营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促进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我国社会保险是政府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能依法从国家及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障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这些支付和服务都是非营利的。
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的互济性贯穿在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全过程之中,依靠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筹资,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作用,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特征。
社会保险法的缴纳: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是属税前列支。同时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征收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征收范围如下:
(一)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失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医疗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社会保险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
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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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二、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三、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使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这一试行办法是现阶段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实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