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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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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里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三,希望对您有帮助!

  检验制度:

  1.食品检验由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3.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外,商店提供商品应明码标价。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任承担者。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里的包修、包换、包退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包”。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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