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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工程法规》一级建造师知识点精讲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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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五)拖欠丁.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 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照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

  4.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5.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了解)

  6.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7.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战扑.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8. 【案例】1.背景

  某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查处,政府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子2008 年12 月6 日对其作出暂停招标代理资格1 年的处乱决定,并于2008 年J2 月15 日在该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乎台上予以公布。2009、年2月2 日.该招标代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 tl 法院所受理.随即,该招标代理机构以已向法院起诉,应等法院最终判决为由.向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其违法行为记录公舍的申请,但被驳回o

  2009 年6 月7 日,该招标代理机构又向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申请,理由是:法手判决虽尚未作出,但公告6 个月的期限已过,应予撤销。

  2. 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两次撤销违法行为记录公舍的申请是否有依据,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是否应撤销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3. 分析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所以,招标代理机构第一次申请撤销公舍的理由不成立,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应撤销.

  此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由于政府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对其处罚决定为暂停招标代理资质1 年,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所以公告期限应动1 年。该招标代理机构的第2 次中请撤销公舍的理由也不成立,其违法行为记录公舍不每撤销。

  9. 合同的订立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10. 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1.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12.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属买卖合同、监理合同属委托合同两者不属建设工程合同)

  13.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14.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时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向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囊示的约束。

  15. 标通知书是承诺.

  16.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7. 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肉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虐时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8.《合同法》第32 条规定,"主字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 条还蜡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9. 1.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二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井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 及时检查隐蔽了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丁.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考一分)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峻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士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士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07、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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