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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是指公文的文稿、文本。在公文形成的过程中,产生了草稿、定稿、正本、试行本、暂行本、副本、修订本、不同文字本多种文稿的文本形式,这些不同的形式在内容和外观形式上有很大的差别,尤其是在效用上差别更大。
(一)草稿
草稿是公文的原始文稿,是供讨论、修改和审批用的底本,内容没有正式确定,也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力。一般公文只有一次草稿,但重要公文则需要几次草稿。
(二)定稿
定稿是经过审阅修改。由机关领导正式审核签发或会议正式通过的正式公文的原型,即最后完成稿。它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其内容已经确定,且已履行了法定生效程序,所以已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除非有法定责任者的认可,不能再任意删改。
(三)正本
正本是根据定稿,按照标准格式抄写或制作的正式公文,具有法定效力,是执行或处理工作的依据。
(四)试行本
试行本是法规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只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所以是一种试验推行本。一般在发文机关队为公文的内容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可能需要修订的情况下,才适用试行本。
(五)暂行本
暂行本和试行本一样。也是法规性公文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其只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所以是暂时推行本。当发文机关认为,所发出的公文由于时间比较紧迫有关内容可能存。在不够周详的地方,在不久之后就可能进行修订的情况下,使用暂时推行本。
(六)副本
副本是根据正本,再现其全部内容和格式的文本。如果只是正本的部分内容,则称为摘录副本或节录副本。副本一般和正本同时印刷,即复份本。有时是根据正本另行复制的,如抄本、复印本等。
(七)修订本
修订本是法规性公文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已经发布生效的公文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周详的地方,尤其是试行本和暂行本,这就需要对其进行重新修订,然后再发布,重新修订后的文本即是修订本。修订本一生效,原来的文本就要作废。
(八)不同文字稿本
在公文形成的过程中,有时会需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撰写和制作公文,这样就形成了不同文字的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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