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十二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命题思路】
本条规定了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命题思路】
相关法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0条。本条规定了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认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经典试题】
1.1999年5月中国女子王霞勤与英国男子克里斯·桑德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婚后夫妻俩一直居住于加拿大温哥华。2003年3月王霞勤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2004年2月获批准。2004年6月王霞勤向英国有关部门提出加入英国国籍的申请,但因其从未在英国居住,英国有关部门拒绝了其入籍请求。2006年8月,克里斯·桑德夫妇获得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2007年1月,王霞勤在回中国探亲期间,与中国浙江某乡镇企业签定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合作条件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我国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以哪国法律为王霞琴的本国法?
A.中国法 B.英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或加拿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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