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答案】
(1)东方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
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东方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6.83%,符合规定条件。
(2)①东方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东方公司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4年,是符合规定的。
②东方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的期限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东方公司拟订的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期限为9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3)① 东方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东方公司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目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 东方公司董事会拟订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而东方公司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是不符合规定的。(4)北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北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其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是不符合规定的。
(5)承销商采取的具体包销方法有不当之处。根据规定,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在包销期内,对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6.【答案】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未在3月i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C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买卖合同)相分离,基础关系(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持票人D公司通过背书方式依法取得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承兑人C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
(4)甲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与C银行约定具体的保证形式,因此应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5) 甲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10年5月1日一2012年5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题中,甲公司与C银行就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确,因此甲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0 年5月1日)起2年。
(6)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各自均未约定担保份额和清偿顺序,因此A企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甲公司提供的人保并存,应该先执行物的担保,甲公司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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