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汉成帝时,甲杀人,告之其养子乙,乙藏匿甲。问乙何论?
A、坐杀人共犯
B、坐窝藏
C、上请
D、不当坐
【解析】D。
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禾口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 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35、汉律的罪名除沿袭秦制外又增设了一些新罪名。“左官”便是其中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之一。具体是指
A诸侯国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而不举奏
B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
C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
D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解析】C。
左官: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即为左官,其行动受到诸多限制.
36、中国古代最早将法典的篇数简化为十二篇的是()
A《魏律》
B《晋律》
C《大业律》
D《北齐律》
【解析】D。
《北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其特点为: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3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南陈创立了一种名为“侧立”的刑讯方式。下列对该刑讯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
A用车辐粗杖来压受审者的脚踝
B将铁犁烧红,令受审者立其上
C对受审者断绝粮食,三日后才允许进食少量粥,循环使用
D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解析】D。
南陈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之土垛上,折磨逼供。
38、下列选项中,依唐律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的犯罪行为时()
A私可天文
B偷渡关卡
C侵害人身
D脱漏户籍
【解析】D。
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
39、中国古代对一种刑罚有如下的描述:“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该材料所描述的刑罚是()
A刺配
B折杖
C廷杖
D发遣
【解析】A。
刺配指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40、下列关于《元典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元典章》附载了五服图
B、《元典章》为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C、《元典章》开创了六部分篇的编纂体例
D、《元典章》是元朝地方官府自行汇编的法规大全
41、明代负责全国行政监察工作,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审理的中央机关是:(C)
A、御史台B、大理寺C、都察院D、锦衣卫
【解析】明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改名而来,长官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辅之。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须科举出身,职权颇重,对任何官员都可进行监督弹劾,并可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地方审判进行监督。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号称“代天子巡狩”,虽官阶不高,但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御史犯罪加重二等处罚
42、清时屡兴文字狱,但律例中并无关于惩治思想犯罪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比附的罪名是:(B)
A、妖书妖言B、谋大逆C、大不敬D、谋判
【解析】清朝虽然未曾制定一条文字语言犯罪的条例,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比照“谋大逆”判罪,一案构成,往往全家遭诛甚至灭族。
43、1906年9月,清廷发布《宣誓预备立宪谕》,将立宪指导原则确定为(C)
A“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B“中外通行,有禅治理
C“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D“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解析】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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