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从主体角度看,法律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或解决冲突的规则或原则。
(二)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一般有:
1.价值位阶原则
即指在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而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
2.个案平衡原则
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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