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整体移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由民政部门成建制地移交到了劳动部门。在移交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农保基金进行了审计,对违规挪用的农保基金,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组织了整改和清理回收。目前,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工作正常开展。
4、城乡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离休干部及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启动了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和国有困难企业、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5、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一是完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体系,重点对低保对象、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及因病致贫的人群中患重大病的人员实施救助;二是按时审核发放救灾、救济、抚恤等款项,重点帮助农村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人群,解决好基本生活、子女上学、住房困难、受灾受困等问题;三是因地制宜支持农村福星工程建设,抓好农村福利院软硬件建设,切实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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