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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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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带来了2016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你是否学会了利用所学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解答案例分析题了?案例分析题不仅要求考生经某事的经过结果结合一些法律文书,将经过以及结果“法律化”,最重要的是要在“点上”,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一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 10 万元货款未还, 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 1 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 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10 万元现金为由, 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 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 "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 10 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 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 10 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 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二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 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 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 10 万元。宣 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参考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 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三

  案情:200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 1000 台 a 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 3

  月 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 50 台 b 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 3 月 13 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 1000 台 a 型微波炉转卖给 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 10 天内。

  3 月 15 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 100 台 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 月 20 日货到丙公司。4 月 15 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 b 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

  花去医药费 1200 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 100 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 50 台 b 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 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 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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