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5)”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的分类 依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地震、火山喷发等。 (2)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 【注意】 (1)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称为“事实构成”。 【提示】此处属于高频考点,下面六道真题均涉及此方面的内容,考生对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分类应当重点把握。 【例题·单选题】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 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05-1-06)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答案】B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该事件并不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首先,根据《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是双向的,子女对父母承担义务,但同时也享有权利。其次,季某独自占用郝家住宅,可能侵犯了郝某的继承权,应当对郝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不影响郝某对季某瞻养义务的履行。据此,选项A错误。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具体而现实的,而非抽象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官的判决将原被告间的赡养关系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属于法律事实。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子女赡养父母,《宪法》第49条第3款、《婚姻法》第21条有明确规定,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已经上升为法律问题。因此,选项D错误。司法考试网为您精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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