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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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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总体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程序中,上述两种合议庭的组成形式都存在。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按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可以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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