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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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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三章”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16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 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考点]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法定内容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1条-第6条

  解析:仲裁协议是考试的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法定内容

  《仲裁司法解释》第1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法解释》第2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仲裁法解释》第3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法解释》第4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仲裁法解释》第5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6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考点]仲裁协议的无效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7条

  解析: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是考试重点,需要掌握。此外,下列仲裁协议也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解析:本条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作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如果选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

  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考点]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10条

  解析:除上述情形外,《仲裁法解释》第10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27条

  解析:仲裁协议异议是考试的重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仲裁法解释》第13条1款: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有认定权的机构为:仲裁委员会与法院,法院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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