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诉讼代表人”该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
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10人以上。
(2)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共同诉讼由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_______________.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3)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代表人。
②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③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①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最少不得少于30日。
②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③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5.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_______________.
(2)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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