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时,弄清考点知识,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地位,人民法院分为很多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地方法院是地方的审判机关,还有一些专门法院是专门审判机关。从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无论是哪级的国家审判机关,他们都是从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法院的关系也是同样的从属关系。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从组织体系看,法院是由三种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利,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的职权。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级别、设立地点、设立部门,它是按照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来设立的,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区法院,军级法院三级。海事法院只有一级,设立在港口城市,相当于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两级,铁路分局设的基层的法院和铁路局设立的中级法院。
3.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最高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院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基层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院长任期都是5年。
4.法官制度,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法官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不得担任法官有两个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从最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的任免到基层法院的法官的任免都应该重点掌握,最重要的是省、自治区按照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他们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来决定他们的任免,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是由高级法院的院长提名,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助审员是由本院的院长来任免。
法官不得兼职,法官不仅在人大常委会中不得兼职,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也不得兼任律师,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参加非法组织。法官的等级分为的级别了解一下。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地方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域的名字来称呼:省院、分院、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等。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最高检察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下面的检察长的任期没有这个规定。检察长由本级人大决定任免后,还要由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本级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才能任免。
4.检察官的制度中,记住要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还有初任检察官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分院各种职务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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