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们有没有好好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复习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难点《宪法学》之宪法的历史发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产生的。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美国是成文宪法制定最早的国家。但是不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是英国。
法国宪法是第一部在欧洲大陆产生的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最早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宪法从清末开始修宪。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宪法性文件。
重点掌握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建国前制定颁布的。
建国后制定的宪法有1954年宪法,后又经过三次大的修改1975年、1978年、1982年。其中1978年宪法在1979年、1980年两次修改。 1982年宪法在1988、1993年、1999年、2004做过部分修正。1979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修改的是宪法文本。而82年的修改,是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的。
我国第一次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是在1988年。
首先是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1988年宪法修正案是修改最少的,有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私营经济进入宪法法,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未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对宪法也做了修改。对我国所处的历史时期认识在宪法中做了规定,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要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第二个,我们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列入了宪法;市场经济制度列入了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 年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正。(1)重要思想上,又增加了“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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