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智障男放火烧车案,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智障男放火烧车案
2013年10月凌晨4点,林某携带一只箱子在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某停车场附近闲逛,林某携带箱子进入停车场,将其携带的箱子及周边树叶等物品点燃并逃离现场。火势迅速蔓延,导致起火点周围的6辆车辆不同程度被烧毁。后经司法鉴定,林某为重度智能缺损,案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事后,因一轿车被推定为全损,该车的车主朱某与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了5.4万元给朱某。
2015年底,该保险公司将林某及其监护人即林某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支付代付的保险理赔款。
玉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林某及其父母偿还保险公司5.4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损失。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主审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因林某无故玩火的侵权行为导致案外人朱某车辆损毁,理应担责。经司法鉴定,林某系重度智能缺损、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辨认能力完全丧失的精神病人,故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林某的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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