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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化工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分东校区、西校区和北校区: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5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执行机构,纪委监察室为学校招生监督机构。
第七条 招生领导机构构成及职责
学校设立由校长、党委书记、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纪委的党委副书记以及纪委监察室、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宜。学校设立由校长、党委书记、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纪委的党委副书记和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纪委监察室、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2.负责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圆梦计划”招生)以及定向就业、民族预科、内地新疆西藏班等类型招生及考试管理工作。
3.统计和分析录取新生数据,为学校招生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制定每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迎接新生入学报到。
5.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宣传工作。
6.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监督机构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分配原则和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