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数学、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珠江学院部分招生专业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珠江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复试与复查
第二十一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艺术类考生在入学报到前,学院按照招生政策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并按照录取标准进行专业复查考试;对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珠江学院通过科学合理设置课程、适时调整教学内容、积极改革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注重学生英语实际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珠江学院设有覆盖面达20%以上的多种形式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珠江学院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珠江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珠江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mail:[email protected]
电话:022-22410821 22412000
传真:022-22410821 22410864
邮编:301811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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