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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一)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提高福利费的使用效能,切实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调节身心,使广大教职工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学校的关怀,使福利费的使用更好地起到激励作用。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
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是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全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4.6%提取。由财务处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专款专用。其它渠道解决的福利费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原则。
(三)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福利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切实体现组织对困难教职工的关心。
三、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册教职工。
四、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由学校组织人事中心负责,学校工会、财务处具体实施。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
五、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标准
(一)教职工大病补助及慰问病人。教职工患病(属于国家规定大病范围内的)每人2000元,在生病住院期间学校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会探望慰问。慰问患病的教职工住院,慰问品每次补助费用控制在300元/人之内。
(二)困难教职工节日慰问。春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多层次慰问活动。由学校统一上报困难教职工情况,一次性补助300元。
(三)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教职工一次性慰问金500元。
(四)教职工死亡慰问金。教职工死亡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
(五)教职工退休纪念品按人均300元标准掌握。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保健费、医药费补助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六一”儿童节慰问金根据学校的福利费使用情况执行。
(七)教职工探亲开支和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国家和省(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教职工结婚庆贺500元/人。
(九)教职工体检(含妇检)费用开支。40岁及以上教职工一年体检一次;40岁以下教职工两年体检一次。
(十)教职工疗休养费开支。组织教职工疗休养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疗休养活动,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教职工保险。学校将根据需要和福利费承受能力为职工办理有关保险。
(十二)教职工直系子女(限1人)在我校上学学费补助一半。
六、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困难补助注释,由教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工会委员会,经由组织人事部审批,学校工会办理。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教职工死亡慰问金,由基层工会上报相关材料,经由组织人事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学校工会办理。
(三)探望住院教职工,凭由基层工会主席签字的发票,到学校工会办理,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报销。
(四)教职工退休纪念品,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办理。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医药费补助,由学校办公室办理。
(六)教职工疗休养费开支,由学校工会、组织人事部研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工会办理。
(七)教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困难补助,凭死亡证明由组织人事部办理。
(八)教职工结婚庆贺,由学校工会办理。
(九)教职工体检由组织人事部、工会和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七、本试行办法由人事中心负责解释,自20**年**月**日起执行。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二)
学院工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为了管好、用好教职工福利费,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福利费来源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行政按全年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2.5%拨给。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主要用于全校教职工的集体性福利活动。
1、教职工重大疾病或因病去世、特困职工、教职工直系亲属病逝的慰问。
2、全体教职工春节、教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和教职工生日的慰问。
3、全体教职工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4、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
5、校外居住教职工的网络交通补贴。
6、其它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支出。
三、慰问补助标准
1、教职工因病住院(每年一次),标准为200元。
2、教职工个人因病去世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父母、岳父母)病逝,慰问费标准为300元。
3、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800元。
4、特困教职工的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500元。
5、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考取省级重点高中每生奖1000元,考取一本院校(含港澳院校):每生奖2000元,考取出国留学:按国内一本院校标准奖励。
6、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网络25元/月,交通25元/月。
7、重大节日慰问费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费用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工会委员会全会讨论确定。
四、福利费管理
1、学校行政每年按季度足额将教职工福利费拨给工会帐户,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2、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册齐全。每笔福利费的支出必须记帐登记,票据和审批手续齐全。
4、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年12月20日之前要完成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决算工作,同时编制次年福利费支出预算计划,做好次年福利费的核拨工作。
5、学校工会原则上负责城区内正高以上职称、市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基层分会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
6、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由学校工会负责。凡申请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的教职工,必须由个人申请(重大疾病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基层分会审核,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7、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按**文件执行。
8、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按**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工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三)
为管理好、使用好教职工福利费,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福利费来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按财政预算规定提取教职工福利费。
二、福利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以集体性福利为主的原则,保障广大教职工共同享受福利的权利;
(二)坚持急需适当的原则,做到生老病死上门慰问,对有严重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给予补助,适当支出独生子女福利性费用;
(三)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福利费使用范围
(一)学校教职工集体性福利;
(二)教职工病重住院慰问,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等;
(三)教职工生活困难慰问及春节送温暖活动;
(四)“六一”儿童节慰问;
(五)工会组织的有关教职工福利性活动;
(六)政策规定的其它福利事项。
四、福利费常规性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
(一)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有关慰问
1.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金500元(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2次),重大疾病酌情提高慰问金标准,因病(意外)去世给予一次性慰问。
2.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金500元,并送花圈。
3.教职工退休慰问金1000元。
4.各部门人员的慰问工作,一般由各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其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校工会和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
5.以上各项慰问金的报销,需经办人、基层工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校工会审批并登记,按财务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二)教职工生活困难慰问和送温暖活动
1.因病、亡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以及因家庭负担较重、年人均收入接近或低于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
2.困难慰问需个人提出申请,基层工会负责人签字,教代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研究,校工会审批。
3.年底送温暖活动经教代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研究,校工会审批后实施。
(三)教职工子女的相关福利
14岁以下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子女,享受“六一”儿童节慰问金100元。
(四)教职工健康医疗保障(此项经费每年由学校另作预算安排)
1.教职工每隔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
2.女教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3.每年组织教职工参加武汉市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每年为女教职工购买女性安康保险。
(五)以上未确定标准以及遇到特殊情况的慰问和困难补助,由校工会提出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福利费管理
(一)教职工福利费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教代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二)教职工福利费做到专款专用,各项支出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三)每年初编制教职工福利费预算计划,年底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情况,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四)内部退养、长期病休等人员的生活福利标准,原则上比照其行政待遇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属教代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
(二)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四)
原题:体育工作部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及使用规定(试行)
一. 严格执行**号的通知精神和最新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二. 体育工作部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
1. 用于教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及发生不幸事件从而影响正常生活的补助,金额视其具体情况提出申请,交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讨论确定;符合上述具体情况的,本部门年度内一次性补助500元;未获校工会批准的由二级教代会讨论决定执行本部门按年度一次性补助500元。
2. 用于慰问长期病休人员、看望因病住院的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1).职工本人慰问金标准为:500元/人次,购买慰问品200元/人次;
(2).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慰问金标准为:
300元/人次,购买慰问品200元/人次;
(3).本单位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新生育子女:500元/每胎。
(4).职工及直系亲属应在住院期间及时向部门报告为有效。
3.用于职工及直系亲属丧葬费一次性支付标准为:
(1).在职教职工去世丧葬费:500元,凭正式发票报销花圈款200元;
(2).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金:500元,凭正式发票报销花圈款200元;
(3).本部门退休职工本人去世,可凭正式发票报销花圈款200元。
三.本部门教职工退休时可一次性按照500元/人标准划卡消费购买相关物品,凭开具的正式发票报销。
四.年末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全年福利费的支出,结余及使用管理情况。
五.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于20**年**月**日起执行。
体育工作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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