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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2016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4232
第四条 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工作计划、讨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考生投诉、申诉及处理。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
1、高职专科:招收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2、五年制高职:招收2016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实行地级市统招。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和其他省份招生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共设有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室内设计、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管理、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与服饰设计、食品营养与检测、动漫制作技术、展示艺术设计、现代纺织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物流管理、连锁经营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以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及各省高职高专的规定和程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福建省高职(专科)批实行按专业投档录取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收费与退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泉州市物价局泉价[2015]52号文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各专业学费:
1、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工程造价、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管理学费为8000元/年。
2、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与服饰设计、现代纺织技术、展示艺术设计、食品营养与检测、广告设计与制作、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动漫制作技术、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管理、模具设计与制造、物流管理学费为75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13〕4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与助困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分别为8000元/年和5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为资助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二等25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一、二、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设立100万元的奖助学基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企业奖学金:安踏集团、恒安集团等公司在我院设立奖学金,分别为青年才俊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晋江市政府奖学金:
1、由晋江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凡晋江籍考生在我院就读的每人给予3000元奖励。
2、凡晋江市中职学校毕业生(不限户籍)报读我院奖励7000元。
第二十九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1、普通高考文、理科专科分数线上100分奖励2000元;
2、三年内在篮球、武术套路、田径三项体育类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奖励10000元。
第三十条 助困政策: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学历证书发放
第三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95—36207777
监督电话:0595—82038898
传真:0595—36201777
咨询QQ:800040507
学院网址:www.qzqgxy.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博览大道 邮编:3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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