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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2016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成都工业学院
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工业学院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成都工业学院,英文译名:(Chengdu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第二条 学院地址:
郫县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中信大道二段1号
花牌坊校区:四川省成都市花牌坊街2号
大丰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蓉北路3段442号
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在郫县校区就读。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 毕业证书: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成都工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由院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成都工业学院纪委和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8-87992159。
第八条 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详见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今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1%,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录取
第十一条 成都工业学院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六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1)学院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体类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四川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考试成绩、身份等进行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了完善的奖、贷、勤等助学体系。设有陈毅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助学措施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缓办法。有绿色通道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
(1)成都工业学院郫县校区长虹会堂206
(2)咨询电话:028-8799236687992268
传真:028--87992366
学院网址:http://www.cdtu.edu.cn
招生网:http://zs.cdtu.edu.cn
第二十三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成都工业学院或原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