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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录取工作,是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2、校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 邮编:338004
3、国标代码:11508
4、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专科不设置预留计划。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请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收费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以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后,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高招“阳光工程”,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录取的政策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按“志愿优先、高分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录取专业时,严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者,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点考试省(市、区)按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未设校考省(市、区)艺术类本科专业认可生源省(市、区)专业联(统)考成绩,执行生源省(市、区)投档录取原则,若生源省(市、区)无明确投档录取原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次按文化成绩、语文、英语、数学由高到低录取。艺术类专科专业认可生源省(市、区)专业联(统)考成绩,执行生源省(市、区)投档录取原则,若生源省(市、区)无明确投档录取原则,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文化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认可生源省(市、区)专业联(统)考成绩,执行生源省(市、区)投档录取原则,若生源省(市、区)无明确投档录取原则,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本科专业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科专业按文化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省(市、区)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无加试要求。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语文成绩须80分以上,其它专业对单科成绩不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指导意见》执行。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学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形挺拔,男性1.70米以上,女性1.60米以上。
第六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或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书面请假并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大经费投入,采取“奖、勤、助、贷、补、减、免”等资助体系,建立学生就学“绿色通道”,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无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学(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790—66660586666056 6666055(传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新余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zb.xyc.edu.cn公布。
新余学院网址:http://www.xyc.edu.cn
新余学院招生工作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新余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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