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CPA考试《经济法》第七章完整考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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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八单元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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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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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定期报告
1.披露时间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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