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2016《经济法》考试热频考点精讲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热门知识点归纳解读,欢迎广大考生参阅。
无偿划拨
【内容导航】:
1.使用期限
2.无偿划拨+转让
3.无偿划拨+抵押
4.无偿划拨+出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知识点】:无偿划拨
1.使用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无偿划拨+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无偿划拨+出资
出资人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有偿出让
【内容导航】:
1.有偿出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知识点】:有偿出让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出让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3.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精心推荐:
注会会计考点 | 注会会计真题 | 注会会计题库 | 注会备考辅导 | 注册会计师报名 | 注会考试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