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新增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6年经济法大纲作了相应的修改。
1.新增5个考点: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管法”中新增第四节“不动产登记”,包括:
(1)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
(2)不动产登记簿;
(3)登记程序;
(4)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5)法律责任。
2.删除或合并11个考点:
将第七章“环境保护法”中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合并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1个考点
3.新修1个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4.新增1个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条例》
经济法 |
1.第四章财税法第二节审计法 4.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
1.第四章财税法第二节审计法 删除审计的概念 2.新增第六章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3.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二节 将“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改为“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增加“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制度、生态保护制度、政府监管责任制度”,删除“限期治理制度” 4.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 新增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新修订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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