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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复习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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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复习必备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栏目卷一三国法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参考复习,预祝考生在接下来2016的司法考试中顺利通过。

  一、概况和地位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大家都统称为三国法。三国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近年来有所降低。三国法考查方式均为客观题,分布在试卷一的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且题号固定,自2011至2014年为单选题第32-44题(13分),多选题第74-82题(18分)和不定项题第97-100题(8分)。若进一步细分,则国际公法 11分(单选第32-34题,3分;多选第74-76题,6分;任选第97题,2分),国际私法13分(单选第35-39题,5分;多选第77-79 题,6分;任选第98题,2分),国际经济法15分(单选第40-44题,5分;多选第80-82题,6分;任选第99-100题,4分)。

  三国法分值与经济法分值相当(多4分),但相比经济法而言是容易得分的,在所有的司法考试科目中也应归入容易得分的科目,当然前提还是要方法得当,努力学习。从与过关学员的交流及统计数据看,三国法得30多分的很普遍,个别考生甚至不丢分。因此,三国法的学习应力争多拿分,以弥补其他难得分学科的不足。

  二、重点与方法

  三国法的学习要利用好讲义、法条、真题三本辅导资料,讲义当然首推杨帆(女)老师编写的三校名师讲义之三国法部分,法条主要看我国的立法文件及司法解释(其余的可以不看,通过讲义、真题弥补),真题亦是杨帆(女)老师编写的三校名师真题之三国法。杨帆老师对三国法知识的把握,对三国法命题老师命题思路、关注点的把握都无愧于广大考生给予的“三国法女神”封号。三国法的复习备考,多关注杨老师的编写的辅导资料及课件,不失为一捷径。

  三国法复习备考需注意以下3方面:(1)三国法的重点可以从历年真题考查频率高低呈现,这主要是因为三国法的命题老师从律考至司考一直保持稳定,思维惯式决定的。(2)司考大纲要求三国法必读法律文件共49 件,其中重要的需要细看的也就11件,分别为国际法中的国籍法、引渡法和出入境管理法;国际私法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解释(一);国际经济法中的信用证纠纷解释、无正本提单放货解释、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其中,虽然国际私法必读法律文件比较少(只2件,条文也不多加起来不到100条),但是其考查分值13分中有8分左右都分布其中。(3)重点学习新增法律文件和当年大纲新增或变更考点,三国法命题老师不回避新增法律文件和新增考点,贯彻“逢新必考”、“逢变必考”的规律。

  三、特别提示点

  考点分散是三国法命题的另一特点,特别提示点仅选取一二代表。

  (一) 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为:①契约性条约;②造法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其构成要素有两个:①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②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主要包括:①司法判例;②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

  4.理解国际法的渊源,须注意两点:①能够援引解决国际纠纷的渊源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等只是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材料,不是国际法的渊源;②效力上,国际条约原则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惯例则对所有国际法主体有效。

  (二)国际法院的组成

  1.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注意:①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活动。②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③法官分别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当选。④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⑤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2.专案法官。①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②法院受理案件,若一个当事国有本国国籍法官,则他人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为“专案法官”参与本案审理,与正式法官权利等同。③若当事双方均无本国籍法官,则双方均可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审理。

  3.书记处,负责处理法院的文书、档案、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等。

  (三)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1.缔约主体有缔约能力或缔约权(主体条件)。注意:(1)条约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2)缔约权(缔约代表的缔约权)来自于国内法,表现形式为“全权证书”。(3)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缔约代表,五类:①国家元首;②政府首脑;③外交部长;④使馆馆长;⑤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4)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缔约代表只包括正职,不包括副职,如:在我国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缔约无需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副主席必须出具全权证书。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条件)。排除:①错误;②诈欺和贿赂;③强迫。

  3.符合国际强行法(内容)。注意:①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抵触者,自始无效;②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与该规则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4.理解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须注意:书面形式不是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四)条约的保留

  1. 条约保留性质:单方面的声明。

  2.一般而言,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

  3.保留的对象:可以是生效的条约,也可以是未生效的条约,对于声明保留的国家一定是未对其发生效力方允许作出保留。

  4.不得保留的情形:①该项保留为条约禁止;②条约仅允许特定保留而该保留不在其内;③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

  5. 保留的接受与效力,四种情形:(1)条约明确允许保留条款,保留作出自然生效,无需他国接受。(2)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3)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的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4)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分为:①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②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只反对保留,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③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即未提出保留国家之间,则仍适用原条约的规定。

  (五)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

  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3.涉及环境安全的。

  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主体,取决于外国法适用原因(当事人协议适用,当事人查;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审案,其自己查明)。

  2.无法查明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

  3.应由当事人查明的,当事人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无法查明,直接适用中国法。

  4.对于查明的外国法,当事人有异议的,法院有审查认定的义务。

  (七)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1.适用顺序: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例外:(1)与外资有关的合同: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2)消费者合同:1)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2)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①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②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3)劳动合同:①不允许意思自治;②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③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或者劳动者工作地法。

  (八)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1.适用顺序:意思自治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法。

  2. 例外情形:(1)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1)船旗国法: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2)侵权行为地法: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内水或领海;3)法院地法:①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③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2)产品责任:1)被侵权人可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2)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①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②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3)网络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4)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九)我国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9.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注意:前八种送达方式无优先顺序之分,可择一亦可同时择数种方式送达。

  (十)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区际调查取证仅涉澳有)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高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期限

  2个月

  2个月

  2个月

  (十一)承运人无单放货可免责的情形

  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4.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十二)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的区别

  1.前者只能针对不公平的贸易实施,后者可以针对公平贸易实施。

  2.前者造成的损害为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后者为严重损害(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前者均可采用价格承诺,后者无此措施;后者可采数量限制措施,前者没有(注意:关税措施通用)。

  4.前者必须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后者不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5.前者适用期限为5年;后者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6.前者在5年期限内不变;后者在4年、10年期限内必须变,逐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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