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推进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前提。因此,全体公民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是指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分裂国家、接受外国势力支配、割让领土、服从外国势力或要求外国干涉中国内政,必须坚决反对外来侵略或危害国家政权和安全的行为。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指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斗争。全国各族人民都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自己的崇高责任,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的保障。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神圣职责。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严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大事。公共财产是巩固国家政权,使国家日益繁荣富强的物质基础,因而所有公民都必须爱惜和维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民遵守劳动纪律,对于保证社会化大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也是保证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谋求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010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做出修改。根据该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保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在保密期限方面,“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延长保密期限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法还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是中国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国家的荣誉也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利益则是相对于外国国家利益的国家整体利益。毫无疑问,如果国家安全得不到维护,公民的工作和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受到破坏也就是中国人自己的荣誉和利益受到损害。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其他事业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幸福。因此,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
根据宪法、兵役法、国防法和国防动员法的规定,依法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根据服兵役主体的不同特点,对服兵役作了具体规定:(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2)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3)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根据兵役法第 12条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根据国防法第50条的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
依法服兵役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即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在国防活动中,公民一方面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五、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规定了公民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纳税义务的概念与特征。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法向税收部门按一定比例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的基本特征是:(1)无偿性。纳税是无偿的,是国家单方面向纳税人征收的,无需返还。(2)固定性。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纳税主体与具体税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3)强制性。纳税是一种法律义务,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不履行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4)平衡性。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是否纳税和纳税多少应考虑社会成员的纳税能力。合理的税收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的分配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从而达到稳定社会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2.纳税义务的意义。纳税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基本义务。各国宪法普遍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充当各种角色,有关公共事务的开支只能由政府提供,但政府不直接创造财富,只能通过税收把一部分公民的钱款汇集起来,形成足够的财力;纳税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有利于调节经济运行。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有利于稳定和调节经济运行,贯彻负担公平原则,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就少征。
3.纳税义务主体。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即成为纳税义务主体。从广义上说,纳税义务主体中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由于征税实际上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外国人在我国拥有财产时,也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义务的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越来越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占财政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完善税收法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纳税义务首先要贯彻纳税平等与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要真实地体现个人的纳税能力。要按照公民实际纳税能力来确定具体纳税的数额。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的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的公平;既要保证国家财政需要,又要考量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
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要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另一方面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国家权力是课税权。由于纳税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因此依法治税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证。
5.纳税义务与纳税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纳税义务的履行,实际上为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纳税义务的履行是纳税者享有权利的基础与条件。纳税者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和服务设施,如医疗、教育、社会安全、法律保障、交通等,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另外,纳税者有权利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进而监督政府工作。从政府角度讲,应通过各种途径公开国家税款的使用情况,为纳税者了解政府使用税款的情况提供各种条件。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这些义务既具有社会伦理与道德的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宪法“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
2.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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