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魅力
——再读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钱穆先生1955年成稿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纵论汉、唐、宋、明、清五代的政府组织、教育选举、经济赋税、国防兵役制度,从制度诞生的背景和历史的沿革演绎来分析,在历史中看历史,以其必然性、偶然性和当时的实际要求来检讨得失,既高屋建瓴地总括了中国历史与政治的精要大义,又点明了近现代国人对传统文化和精神的种种误解。言简意赅,语重心长,实不失为一部简明的“中国政治制度史”。
十年前初读此书时,只是作为历史基础知识来学习。由于是钱老的讲演稿整理而成,用词和行文极为通畅,体裁也不同于一般编年体史书,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后来读到黄仁宇的《现代中国的历程》中有关明代财政管理的章节,为了比较两位学者描述财税制度的不同角度,重读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有关赋税、经济制度的内容。两位学者个性鲜明、研究视角迥异,运用数字和实例支撑论点的方法各有不同,结合起来看,更有助于了解封建社会财税制度的全貌。从事财政法制工作以后,工作中总是涉及到“制度建设”这一主题——大至法律法规、国家大政方针,小至工作规程,都可以包含于“制度建设”的范畴之内,久而久之,开始思考钱老笔下的“制度得失”对于财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
制度学习
——着眼于全局,入手于细微
对现有制度的了解和学习是做好制度建设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用学习、研究历史的方法来学习具体制度的沿革和发展,应该着眼于全局,入手于细微。
作为一名财政法制干部,对制度学习内容的把握应当具有“全局观”,即磨练过硬的法律业务素质,并掌握全面的财政业务知识。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不仅指精通岗位职责所涉及的具体财政法律制度,而且要对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基本法学理论有深入理解,还应具备一定的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能力。财政专业知识的学习不仅要掌握目前财政中心工作,熟悉具体业务内容,还应该知晓财政学、经济学基础理论,了解我国财政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方向。如钱老所述:“任何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是互相配合,形成一套体系的”,全局观就是指不能将财政法律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孤立开来,不能将法律制度与财政制度孤立开来,不能将现行财政管理制度与财政管理历史孤立开来,也不能将我国财政体制与其他国家的财政体制孤立开来。
作为一名青年干部,或是走出校门不久,或是从事财政工作时间不长,急需学习或者更新的相关专业知识。面对浩如烟海的书籍和材料,钱老做研究的方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即从细微入手,同时注重比较和联系。针对制度的学习,具体而言,入手于细微,要求我们在学习新知识时不能浮在问题的表面,应该潜入事实的细节,从数字间、文字里,探究制度形成的背景,体会制度框架搭建的寓意;注重比较,是巩固学习成果,深化认识的有效途径,进行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特征的制度比较,有助于深刻认识和客观评价制度的利弊;注重联系,则要梳理制度体系内部不同板块之间的逻辑关系,注意不同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关联。
制度评价
——要兼顾历史意见和时代意见
钱老认为,任何制度均有利有弊,讨论制度的得失必须根据制度实施时代人们的切身感受发出的“历史意见”来评判,而不是根据后人所处的环境和需要发表的“时代意见”来评价。
如果仅仅对制度本身进行评价,或者研究某一事件或现象出现的原因时,我认为,应以“历史意见”为主,不能以后人的好恶或者经验为评价依据。但是,学习和研究历史,极为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以史为鉴”,如果我们只把视角停留在历史事件发生的当下,就犹如站在洞口无法看清山洞形状一样,难以从史实总结经验教训。因此,讨论制度的得失,特别是试图从中寻求现实问题的解决途径时应该兼顾历史意见和时代意见。
立法后评估是财政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出台、执行到立法后评估的开展,短则几年,长也不过十余年,不论从历史作用、实施效果,还是从影响大小、受众范围上看,都只能称为历史长河中的一颗颗水珠,我们很难用“历史意见”和“时代意见”的评价标准来衡量。但是从狭义上讲,立法后评估就是对一项具体制度的评价过程,我们完全能够从方法论的角度借鉴钱老的评价方法。
首先,全面了解制度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着重对比制度出台初期的实施效果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特别关注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可以称为对“历史意见”的考察。其次,全面总结制度施行以来的影响和效果,梳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既要正确评价一项制度出台当时,对稳固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正向作用,也要客观面对随着时间推移、时代变化,该制度在执行中不断涌现的问题。正如钱老所说:“有的制度初衷还是好的,而且也起到过实际作用,但是时间久了,执行上就有问题了”——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发现这些问题。最后,进行立法后评估时作出的结论,可以称为“时代意见”,这是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现实的环境和需要作出的评价。这些意见形成的最终目的是发现并修正制度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改或者废止相关制度,制定出更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制度。
制度设计
——不能脱离历史和国情
钱老认为,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讨论一项制度,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和地域性。这是从制度评价的角度提示我们要重视一项制度存在的时代和地域性特征,而我们从事财政法律制度设计工作,更不能脱离历史和国情。
不能脱离历史,一方面要了解财政管理制度的“大历史”,包括历朝历代赋税制度和财政管理的特点,民国时期和战争时期的财政管理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时期的财政体制,这是进行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要了解每项具体制度的发展沿革,包括历史雏形、发展变化以及改革方向,这是进行制度设计的现实基础。
不能脱离国情,一方面要全面学习和研究国外相关制度,特别是吸收发达国家和与我国发展态势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的优秀经验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对其他国家的具体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国情要有清醒的认识,应该在全面分析制度的出台背景、施行平台、已有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本土资源和环境,有区别的引进相关制度,避免拿来主义。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可以称为“狭义的”制度设计。规范性文件,虽然只是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中最低层级的法律性文件,但正是这一个又一个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构成了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最坚实的基础。作为财政法制干部,我们不论是参与起草,还是过程审核,都应该把自己摆在制度设计者的位置,尊重历史、把握国情、放眼国际,担起确保规范性文件规范制定的重任。
经典,之所以为经典,是每读一遍,都能引发新的思考。学习知识、领会方法、尝试批判、常读常新——《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就是这样一部经典,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以史为鉴,振兴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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