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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政热点:公务员考核“官德”与“私德”需并重
“赤峰公务员殴打母亲”曝光于社会,令公众的眼球再度聚焦于公务员群体,公职人员的德行操守考核尤其引人关注。古代有察举取士,要求受选拔的对象“守孝悌”,如今也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明确以德为先。
“官德”要求国家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以及清正廉洁,是公务员驻足并胜任岗位,践行为人民服务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务员职责的主要内涵。《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则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因而,“官德”是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总要求的集中体现。
“私德”是社会对全体成员做出的期待,也是评价人们言行是否规范的基本标准。人,具有社会属性,作为社会中的个体与其他人产生交互活动,自然受社会规范,即社会道德的评价。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提倡长幼有序、尊卑有礼,中华文化包含着尊老爱幼的社会美德,“百姓孝为先”意味着孝顺已然成为人们评价各自言行的首要参照点。赡养长辈、友善待人,能获取人们的褒扬;虐待长辈、蔑视他人,则会遭致社会的否定性评价甚至是人们的谴责。由此可见,“私德”文明社会的固有产物,是对社会成员做出的普遍性要求,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具备优良的私德是必然要求。
国家公务员作为庞大国家机器的组成元素,同时也具有一般的社会属性,也是一名普通的“社会人”,“官德”是对前者的要求,“私德”则是对后者的期待。所以,集双重属性一起的国家公务员,具备良好的“官德”与“私德”也是对其的必然要求,对考核办法应当兼顾“官德”与“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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