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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建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招生省级统一考试大纲(试行)
一、命题指导思想
本大纲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遵循中学音乐统编教材,参照国内大多艺术院校音乐类专业招生的考试大纲和我省中学音乐教学的实际予以制定。旨在选拔
热爱音乐与音乐教育事业、具有良好音乐专业素养与培养潜质,以及有社会责任感的学生进入高等院校接受专业培养。考试大纲以考测考生的视唱、模唱能力,演唱、演奏技能的掌握水平为主,受测者也应具有较强的音乐表现力。试题应注重基础性、综合性、公平性、规范性。
二、考试内容
(一)考试目标与要求
通过音乐听觉能力、视唱能力的测试来检验考生的听觉感官能力和音乐想象
力,测评考生学习音乐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通过考生所演唱的乐曲,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语言、注意力、姿态、精神状态和音乐的表现能力等;通过考生所演奏的器乐作品,测定考生正确的演奏姿势、基本功、技术水平及音乐艺术表现力等。
(二)考试范围 与要求
考试范围主要包括视唱、听音模唱、声乐演唱与器乐演奏的有关内容。对所列考试内容的考察程度基本与考试科目目标的要求相符。
三、考试形式和试题类型
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1.初试内容
(1)视唱(科目一)
可选五线谱或简谱(考场为考生提供备选视唱谱例,并为考生弹奏视唱曲的起始音)
(2)模唱(科目二)
模唱音程、三和弦、大小七和弦(为考生弹奏标准音)
2.评分标准
视唱主要侧重于考核考生的音准、节拍节奏、调性、视谱反映能力和音乐情感的表现力等。
模唱主要考核考生在模唱音程、三和弦、七和弦音高的准确性和熟练程度等。
3考试形式:现场面试(考生与考官之间用帘幕隔开)。
(二)复试
1.声乐(科目一)
(1) 考试内容:自选歌曲,如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或歌剧作品中的咏叹调等(一律不用伴奏)。
(2)考试形式:现场面试
(3)评分标准
嗓音条件好,掌握正确的歌唱呼吸,发声方法基本正确,咬字、吐字清晰,音高、节奏准确,有控制声音音色和力度的能力,对作品的诠释基本正确,有良好的音乐艺术表现力。并结合乐曲的难易、技巧的难度进行综合评分。
2、器乐(科目二)
(1)考试内容:考生自选器乐作品一首(一律不用伴奏)
(2)考试形式:现场演奏(乐器除钢琴外,其它乐器自备)
(3)评分标准
具有较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演奏状态,能够较准确地把握乐曲的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对作品的诠释基本正确,有良好的音乐艺术表现力、感染力。并结合乐曲的难易、技巧的难度进行综合评分。
(三)其他说明
初试成绩占20﹪,复试成绩占80﹪,专业统考满分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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