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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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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留置权

  1、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 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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