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国家司法考试"神题"迭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国家司法考试"神题"迭出
高速路上放把小火苗危害公共安全?
在高速路上放火也入题了,不过这把火才20厘米高,因为火势实在太小,很快就被通行车辆给轧灭了。试卷二的第12题中,给出的场景是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而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选项是甲构成什么犯罪,放火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网友吐槽:
网友“发布合格”:20厘米高的小火苗还真是难以想象的小啊。
网友“醉了三秋”:20厘米高的火苗一脚就可以踩灭,还问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专家点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指出,甲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显然还没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为此不构成放火罪,当然也不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都要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然而题目中20cm的火焰实际很小,而且很快被其他车轧灭,没有使公共安全受到危害。
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霍永基表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被剪视如生命的头发
构成侵犯生命权吗?
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的第22题考查的是对生命权的侵犯问题,其中有一个选项提到“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网友吐槽:
网友“婵小丫”表示:决定司考的时候就把心爱的长发剪掉了,没有给情敌任何侵犯我生命权的机会。
专家点评: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鑫表示,头发不属于生命权范畴,被剪掉头发明显不构成侵犯生命权。
何为生命权?霍永基指出,生命权不能随意扩大,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关系到生命存活的权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妻子被家暴后出轨 闹离婚时谁能索偿?
家暴、出轨等社会热点问题也被写入考题,试卷三19题中,丈夫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而柳某在找同村青年杜某诉苦期间,日久生情。那么?柳某和丈夫钟某闹离婚,谁能要求赔偿?
专家点评:
徐松林指出,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题目中,妻子柳某针对钟某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然钟某存在家暴过错,但如果妻子柳某在婚内确实出现与他人同居情况,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总之双方都有过错都可以向对方索赔,互不影响,各自赔偿。
替考没考上算不算犯罪?
一心想当公务员,自己又没本事考上,找来个替考的也没考上,算不算犯罪?试卷二第60题中,给出的场景是甲安排大学生丙帮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但丙也没考上。甲和丙是否构成犯罪?
专家点评:
金鑫指出,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考试结果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彭新林表示,刑法规定的“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故甲和丙的行为都构成代替考试罪。
徐松林进一步解释说,代替考试罪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之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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