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其保证责任并未免除。据此,不仅保证人有权参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时,保证人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例题3】甲企业欠乙企业的货款20万元,已逾期5年未归还,其间,乙企业一直未向甲企业追偿。乙企业发现其对甲企业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便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后找到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丙企业考虑到与甲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签订了保证担保协议。保证期间为2年。在这2年时间里,乙企业以该保证担保协议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遭丙企业拒绝,为此引起纠纷。本案中,丙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保证担保协议时,已知保证担保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而且该协议的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撤销事由,该协议应合法有效。因此,保证人不得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保证人应依据保证担保协议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约定情况 |
承担的责任 |
有约定 |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
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二) 保证期间债务人破产的处理
(1)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提示1】《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提示2】本知识点注意2012年综合题考察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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